
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,但这一制度在1912年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首次提出时并没有完全贯彻。直到1950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颁布,直到如今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一夫一妻制始终未曾动摇。有些人会问:为什么一夫一妻制能获得如此广泛的认可?
展开剩余62%在庭审现场上海配资之家,章女士出示了协议书和借条,声称自己参与了房产的建设,因此有权享有部分产权。朱某兰则不甘示弱,出示了结婚证,坚称自己是合法妻子,房产是共同财产,未经她同意,章女士无权分得这份房产。这场官司与之前的泸州遗赠案有相似之处,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。法院试图先行调解,但章女士拒绝接受调解,案件进入了二审。最终,法院判定章女士不能获得这套房产。 法院的判决依据在于,协议书并非章女士认为的房屋置换协议,而是赠与合同,即房产分割赠送给朱某兰、章女士和凌小某的协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658条规定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,可以撤销赠与。尽管凌小某强去世,无法行使撤销权,但根据继承的原则,凌小某有权继承并行使撤销权。因此,凌小某将房产转到自己名下的行为是合法的。章女士没有资格阻止这一行为。 此外,关于出资者是否能享有产权,还需判断两点:一是是否拥有宅基地使用权,二是是否为家庭成员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宅基地上的房屋归拥有使用权的人所有。如果宅基地属于父母名下,房屋产权自然归父母所有。而章女士并不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,也不是这个家庭的成员,因此她没有资格获得房产。 最终,章女士败诉,朱某兰获得了这场纠纷的胜利,然而,她并未就此打算罢休,还打算以重婚罪告章女士。三人同居,凌小某强一夫一妾的情况,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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